原则 21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无论其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如何。这些权利不能被国家援引为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或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的法律、政策或做法作辩护。

各国应该:

A.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确保人们无论其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如何,都有权单独或 与他人联合持有或实践宗教或非宗教信仰,不受对其信仰的干涉,不受胁迫或强加信仰;

B.    确保对性倾向或性别认同问题的不同意见、信念和信仰的表达、做法和提倡活动不会用与人权不一 致的方式来进行。